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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公安部关于加强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6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密集区和工厂企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不少由于自救能力弱,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有利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最近发生的,如十月二十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三十街道一居民家起火,因未能及时扑救而蔓延成灾,受灾二百三十三户,损失折款八十多万元;十一月二十九日.吉林省永吉县色织布厂(在桦皮厂镇)因焊接暖气管道引燃天棚碎亚麻杆保温层,也由于扑救不及时而延烧成灾,损失折款九十八万元。这些特大火灾的惨重教训告诉我们,为保障安全,除了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火之外,一定要使群众有自救的能力.特别是许多城镇原有的居民区,商业区建筑密集,结构易燃,消防通道狭窄;新建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大批地下建筑相继开发使用,这些地区和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单靠外部派消防车,只有组织好群众自救,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损失.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农村和还没有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依靠群众自救更是一项基本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提高群众的消防自救能力,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消防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计划,订出措施,逐步落实。

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健全群众消防组织.对已有的义务消防队要整顿加强,做到组织落实。凡没有义务消防队的城镇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场所以及广大农村,要督促并协助其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普遍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应报请政府批准,制定义务消防组织条例,用立法形式规定义务消防组织的性质、任务,主要职责、建队原则、工作制度和活动经费。各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具体的训练,工作、考核、奖罚等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自救措施。在群众中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和灭火常识。对义务消防队要严格训练,对普通队员每年至少集中训练一次;对各级负责人,要不定期地举办消防业务培训班,讲授灭火技术和组织指挥方法,以及如何有效地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知识。与此同时,要派干警帮助各义务消防队和治安消防联防队,针对单位、地段特点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组织实地演练,使每个队员掌握灭火技能,熟悉情况和各自在灭火中所承担的任务。

为了有效地开展自救活动,各队都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活动值班室。值班室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队员个人装备,以及火警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担任。各地段、各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时是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组织指挥者,要负起领导责任,经常检查督促自救措施的落实。


三、 配备消防器材.必须督促各主管部门,在所属地区、单位配备必需的轻便灭火器、手台机动消防泵、消防桶、沙箱,破拆工具等通用消防器材,并加强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了火情能够拿起来就用.水源缺乏的地方,要设立消防水池、水缸等,以备灭火之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除需配备通用器材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设施和疏散标志,尤其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公安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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