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 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