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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已获解救的妇女儿童落户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0〕249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全国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保护已获解救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户口问题通知如下:

一、 做好已获解救妇女儿童的落户工作,直接关系到“打拐”专项斗争的成效和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户籍管理和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 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时为已获解救妇女儿童解决户口问题。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返回后原籍户口已被注销的,要及时予以恢复;对被解救妇女所生的子女,要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予以落户,其中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户口登记。经调查核实,被解救的妇女本人确实不愿意返回原籍且在现住地有生活基础,并已在有关部门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地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非法限制给被解救妇女儿童办理落户手续的,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三、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解决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户口问题,同时又要防止出现双重户口等新的问题。要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的机会,认真开展户口核对,注意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线索,严厉打击人贩子,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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