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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监管〔2015〕132号

施行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发生戒毒人员脱逃事故。2014年6月,广西自治区兴业县强制隔离戒毒所18名戒毒人员挖地洞集体脱逃;2014年10月,广西自治区宜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4名戒毒人员挖墙掏洞集体脱逃;2015年1月,四川省盐源县强制隔离戒毒所16名戒毒人员挖墙掏洞集体脱逃;2015年3月6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强制隔离戒毒所4名戒毒人员在劳动期间趁无人看管之机翻围墙脱逃。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妨碍了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差、历史欠帐多,达不到基本安全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不重视,一些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执法管理能力差等问题。同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越权行事,擅自取消强制隔离戒毒所或不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采取变通执法形式,致使大量吸毒人员滞留拘留所,或形成类似“戒毒中转站”等非法机构,安全隐患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确保监所安全和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职能定位,及时研究解决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重大事项。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研究解决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经费、警力等方面的问题,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安排责任心强、能力水平高的同志担任所长,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36号)解决其职级。要认真落实民警岗位轮换制度,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因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保障条件不足导致发生重大恶性事故,或者因失察失管致民警队伍出现三人以上(含)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连续三年不达标的,要追究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吸毒人员,特别是病残吸毒人员的职能作用,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率。要切实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禁毒宣传、教育感化、净化社会环境、深挖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主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政府禁毒宣传基地,引导、培树戒毒人员成为禁毒宣传的志愿者,用他们的经历警示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的感性认识。要利用吸毒人员了解“毒源、毒资、毒友、毒窝”的特点,教育鼓励戒毒人员检举违法犯罪。要搭建犯罪线索网上流转平台,方便监管场所和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二、 科学规划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和建设工作。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毒品滥用形势和毒情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向人民政府提出科学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意见。既要对现有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全面梳理,也要对毒情严重尚未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地方提出建设规划。要本着集中资源、重点发展建设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原则,适当扩大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所规模,以满足本地区收戒吸毒人员需要。对现有的县区级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逐所进行论证是否继续保留。原则上,地市公安机关已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城区,以及距离地市不超过100公里且所属地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的县,不再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毒情严重的县,或者地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能力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可以保留或者新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论证、规划,对确需设置或者扩大规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抓住国家“十三五”建设的重要机遇,逐所提出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等计划,力争五年内彻底改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面貌。要按照新修订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调整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完善教育、康复、医疗、禁毒宣传功能所需场地和用房,使之真正成为彰显国家法治文明的窗口。目前尚没有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山东、云南省,要尽快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建设整体规划,地处偏远、毒情严重、现实需求大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暂时停止运行的安徽、青海省,要尽快提出整改意见,抓紧改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队伍,恢复收戒工作。


三、 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收戒条件审查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收戒条件:(一)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戒毒室、管理通道、教育、康复等戒毒人员所有活动区域,图像清晰,保存期限不低于15天。(二)封闭区围墙不低于4米。(三)戒毒室外墙系水泥砂浆实心墙,厚度不小于24cm。(四)戒毒治疗区地面用水泥固化。(五)戒毒治疗区域独立封闭,设置电子门禁系统。(六)具备24小时不间断供电条件。(七)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机构的,实行物理隔离分区管理。(八)戒毒人员伙食费和生理脱毒治疗费达到标准。(九)警力配备(可含三分之一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公安部《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满足勤务运行的最低要求。(十)设置医疗机构,配备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各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底前要对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审查,对不具备上述基本收戒条件的限期整改,并将名单、整改内容、整改期限上报公安部。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级公安机关要责令其停止收戒工作,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因继续收戒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 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定期核定、调整戒毒人员伙食费金额和生理脱毒治疗费标准。要将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等给养费,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费、装备购置费及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列入财政经费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公安机关要足额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和挪用,并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五、 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将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其他公安监管场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加大力度推进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场地和医疗设备并负责监管安全、社会医疗机构派驻医护人员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也可以与其他公安监管场所共享医疗资源。同时,要注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医疗能力,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应当包括戒毒治疗或者精神科。还没有配备精神科医师的,可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选派执业医师进行相应培训后取得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质。


六、 狠抓执法管理制度机制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管理考核机制,对不按照职责、要求、程序执法管理的,要予以纠正。要加强对所外就医、请假出所、变更戒毒措施、诊断评估以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关键执法环节的监督。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加强指导。地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通过实时察看远程视频监控、定期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执法管理、医疗康复、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视情采取下发整改通知、通报所属公安机关等措施督促整改,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逾期未整改的,要逐级书面报告所属公安厅(局)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印)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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