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3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有人假冒公安部领导同志名义,对地方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查处的案件进行疏通、说情,甚至无中生有地“传达”领导同志的所谓几条“批示”,严重干扰了正常办案工作,造成极坏影响。为严格依法办案,排除干扰,杜绝说情,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秉公办案,坚决抵制说情风,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二、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除某些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或涉外案件进行政策指导、协调和督办外,不得超越法定程序干预案件的具体处理。
三、 上级公安机关向下级公安机关交办案件,应当正式行文,领导同志亲自批示。特别紧急事项,应当由领导同志亲自找下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当面或电话交办,或者由主管业务部门的值班人员电话传达,通话双方要作出记录备查。除此之外,任何传言和非正常途径的交代不得为凭。
四、 在办案过程中,除主管党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过问外,对于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家属、子女、亲朋好友的说情、疏通,应一概予以拒绝。
五、 在办案中,发现假冒领导同志批示、口头指示的,要认真核对,严肃查处。
199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