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刑字1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派员赴外地调查取证、拘捕收审人犯的工作中,多数都取得了协作地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双方互相协作,对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据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这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少数基层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办案,拘捕、收审人犯,追缴赃款赃物时,不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单独采取行动;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拘捕人员、搜查住宅,甚至采取“绑架”方式。二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积极配合,甚至制造种种借口,阻挠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拘捕人犯和追缴赃款赃物;有的还向办案单位索要钱物。三是个别发案地公安机关对通缉的案犯和请外地公安机关协助缉捕的案犯被抓获后,不派人及时押回。
上述情况屡有发生,特别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更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制、办案规定于不顾,产生不应有的磨擦以致干扰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工作上的严重损失。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尽快纠正。
一、 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的优良传统,首先从各级领导做起,从自己做起,增强协作意识,认真做好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 按照一九七九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的通知》([86]公发40号文件)的精神,凡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缉捕、收审人犯,进行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必须办齐有关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开展工作。外派干警一律不得避当地公安机关而单独采取行动,不得非法拘捕人员,搜查住宅。
三、 协作地公安机关对外地办案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共同研究措施,提供必要方便,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如相互意见有分歧时,应报请双方领导协商解决,不应以任何理由推拖、阻挠。不允许向办案单位索要钱物。
四、 凡请求外地协助查缉的案犯,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要及时派人尽速押回审理。
五、 各地协作办案中,涉及经济利益时。提倡发扬风格,互让互利。协作地公安机关使用的特情耳目及群众协助等有功人员,办案地要主动商协作地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获的赃款赃物原则上移交办案地处理,办案地上缴财政后返回的办案补助,要主动对协作地予以适当照顾。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