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品种购买、运输和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海关商品编码是2914399014。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8月29日
跳至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