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公治字17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几年,有些地方军工厂生产并向社会销售带有爆炸装置的干粉灭火弹。对这种带有爆炸装置的灭火弹,公安部曾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同意先在消防队和厂矿内部试销试用(即[82]公七发015号对黑龙江省公安厅等请示“烟雾灭火具”产品定型的批复,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使用这种灭火弹弊多利少,没有安全保障,爆炸伤人事故不断发生。还发现这种灭火弹已被有的人作为打架伤人的武器,甚至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卸拆组装为爆炸装置,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这种干粉灭火弹不能作为消防器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请各地公安机关立即通知各有关生产、销售单位停止生产这种带有爆炸装置的灭火弹或者类似产品,已经生产的要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给使用单位或者流散到社会上的,要宣布停止使用。公安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清理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