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和在大陆居留,现就办理台湾居民在大陆暂住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申请办理在大陆暂住手续的台湾居民,实行在其持有的入出大陆旅行证件上加注暂住手续的办法,不再单独制发暂住证。
二、 台湾居民(包括随行家属)因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以及在大陆进修、学习或者已购置产居住等,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不含短期来大陆旅游、探亲、交流和无故滞留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以办理暂住手续。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暂住手续的机构。原则上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办理暂住手续。
四、 台湾居民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申请办理暂住手续,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1.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台湾出入境证件;
2.交验有效的多次入出大陆旅行证件;
3.交验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任职、被聘用的证明或者常驻代表证,交验经国家教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就读的证明,交验其他与申请居留事由相应的证明;
4.交验身体健康证明。
五、 公安机关受理暂住申请后,须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须在证件停留延期页“准予持证人停留至__年_月_日”的下方加盖“(暂)准予持证人居留至__年_月_日”的蓝色带边条章(规格为70×8MM,各地自行刻制)。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按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台[1922]第350号)办理。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限相同。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留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 暂住申请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制(式样附后)。
七、 办理暂住手续的收费,在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商物价部门确定。
本通知有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附件: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