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办〔2004〕4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4年)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月17日 公治办[2004]40号)
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将企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纳入了该项《规定》的管理范畴。凡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均属公章。“发票专用章”是单位专用印章,应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用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应依据《规定》及公安部三局1991年《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