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是否应经公安机关准许问题的请示》(湘公信传[91]10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准许,凭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的刻字厂、社刻制。公安机关早已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请各地加强刻字业的治安管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