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督〔1999〕3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研究、决策和领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告内容:
(一)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三)统计报表。
(四)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警务督察简报、信息、情况通报、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工作会议文件等。
(六)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
(七)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八)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情况,及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处理情况。
(九)开展警务评议的情况。
(十)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二、 报告时限: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内部刊物、情况通报、调查报告、专项督察活动、督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
(二)工作总结按半年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报;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案发后五日内上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应在执行之日即上报;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备案。
(三)对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抓紧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对特急件,要在一周内办结;急件要在两周内办结;一般件要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三、 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要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和材料,除另有要求外,各种上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
(二)报送的各种行政公文及其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防止主观片面,不得拖延或故意隐瞒不报。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直接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报告制度。
四、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