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科〔1998〕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7]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使用单位)自愿采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作为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其作用仅是推荐给公安机关在进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时参考。
此复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