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代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过硬公安队伍建设,保障在职公安民警、辅警、公安院校学警(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公安民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警务训练、见义勇为等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一)确定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各急救中心(站)共同构建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民警医疗救治需求和本省份医疗资源,确定若干医疗服务能力较强、专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医院作为省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本省份急危重症患者的诊疗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部分医院作为国家区域紧急救治定点医院,承担各区域急危重症患者的诊疗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就诊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公安民警凭《人民警察证》、辅警和学警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三)做好院前院内衔接。各急救中心(站)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信息通畅,与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三、建立紧急医疗救治联络协调机制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紧急医疗救治的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定点医院要建立联络机制,确定各级、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医疗救治工作便捷畅通。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核实身份,向定点医院报送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公安民警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 建立跨区域医疗救治协助机制。伤病公安民警需转外地治疗时,由定点医院提出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应当协调外地专家会诊救治,或依托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组织专家会诊、实施远程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和联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强化指导监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落实,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公安部政治部分别报告。 (三)加强警医协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专家,为辖区内公安民警开展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培训和讲座,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必要时可组织医疗专家组,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的公安民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安民警提供送医上门服务。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强化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维护医疗机构及周边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