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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部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9〕4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3月10日,财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就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惠农强农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 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快捷办理牌证。办理下乡汽车摩托车登记,要做到“销售延伸到哪里,服务跟进到哪里”。摩托车登记业务要全部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汽车登记业务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也可以委托交警中队受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车辆管理所要开设专门业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导办和“一站式”服务,确保手续符合条件的一次办结。要在县城、乡镇的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使购车农民当场可以办结登记手续。要组织民警下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三、 严格车辆查验,维护购车农民合法权益。对办理登记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要严格审查手续,严格查验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防范伪劣产品侵害农民利益。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货车的,要严格审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回收证明,并按规定出具报废车辆注销证明。要主动协助财政、商务等部门核查有关证件和证明、凭证的真伪,并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享受补贴车辆信息。


四、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安全意识。要以汽车摩托车下乡为契机,深化“五进”宣传工作,掀起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高潮。要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以及车辆销售点等场所,张贴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播放宣传录像,发放宣传资料,使购买和办牌办证农民都能接受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参加一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人手一册交通安全宣传画册。要组织民警深入乡镇、村庄,利用集市、节庆等民俗活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安全主题宣传。


五、 实施综合治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要结合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对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排查清理,逐车逐人建立台账,录入交警队信息平台。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要本着“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提出办理登记的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力争使无牌无证机动车大幅减少。要针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后农村地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调整勤务安排,加大对农村道路的管控力度。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微)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以及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下乡车辆从事农村地区客货运输的管理,做好营运车辆资格审查、路线审批、安全管理等工作,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不安全问题。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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