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1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江泽民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重要题词为指针,通过深化学习济南交警活动,开展执法大检查和队伍教育整顿,促进了交通民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但是,一些交通规则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存在,有些突出的违纪行为在一些地方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制止,严重侵犯了群众的权益,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果不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不能进一步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就难以更好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公安机关的繁重任务。因此,必须以坚决、严厉的态度,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的警风警纪,推动交通民警队伍的建设,使之成为为人民群众服务、受人民群众欢迎的高素质队伍。现通知如下:
一、 严格禁止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中非执行紧急公务随意拦车搭乘不付车费,罚款不开票据或多罚款少填写款额,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开暂扣凭证或不按规定上交,打骂群众等行为。
二、 对于违反第一条规定的交通民警一律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作如下处理:
(一)非执行紧急公务随意拦车搭乘不付车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予以辞退;
(二)罚款不开票据或多罚款少填写款额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予以辞退;
(三)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开暂扣凭证或不按规定上交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予以辞退;
(四)执法过程中辱骂群众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离岗培训;
(五)执法过程中殴打群众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交通民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搞下不为例,并如实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对违纪交通规则民警不调查、不处理、不如实上报、包庇纵容的,要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立、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限期向投诉人告知查处结果。
五、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本通知规定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贯彻措施,并选择典型案例,主动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 各地公安督察和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明查暗访,对辖区内的主干道路和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地区、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交通民警有违纪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坚决处理。
七、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贯彻落实本通知作出具体部署,并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对当地交通民警执勤中突出的违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要对全体交通民警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纪委作风教育,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本通知的有关处理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随时报部。
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