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9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撤除交通检查站的决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立即认真进行部署落实,积极组织实施撤站工作。截至8月1日,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湖北、广东、云南、宁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撤除公路沿线的公安交通检查站,从联合检查站中撤出了交通民警,并去掉了联合检查站名称中的“公安”、“公安交通”字样。山东、江苏、青海省公安厅提出了全部撤站意见,待省政府批准后进行。
撤除公路沿线的公安交通检查站的决定,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称公安机关带了一个好头。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驾驶人员对此十分欢迎和拥护,感到站卡少了、公路畅通了。江苏省东海县一位公民听到撤站的消息后,立即致电我部,称赞这一行动“顺民心,得民意,为民办实事”所有这些说明,撤除公安交通检查站的决定,是公安机关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促进商品流通,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
撤站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撤站后的交通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了。目前对撤站工作还存在一些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一是一些人主要是驾驶员对撤站的目的、意义有误解,认为“交通警察无权再上路检查车辆,不能处罚了”,有的甚至公开指责上路执勤的交通干警。个别地方领导也认为交通民警不应上路检查车辆,有些基层交通干警有畏难思想,不敢大胆、严格管理,导致一些地方交通管理放松。二是有些交通干警对于从长时间习惯的“设站拦车检查”,转变为以巡逻为主的疏导交通、纠正违章的作法还不适应,加上巡逻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缺乏,上路执勤警力不足,加剧了路面管理失控,一些地方出现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上升的苗头。
上述问题,有的是撤站后暂时出现的,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认识,争取社会理解,是可以解决的;有的是撤站前就存在,需要我们继续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继续督促撤站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撤站后的交通管理工作。
一、 继续正确全面理解和认真落实公安部的撤站决定,提高对撤站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撤站工作的督促检查。尚未撤站的地方,务必抓紧,尽快实施。已完成撤站工作的地方,要注意解决明撤暗不撤的问题,防止出现反复。
二、 撤站后要立即落实公路流动巡逻执勤。把从检查站撤出的交通民警和交通警察队机关精简出的人员,全部投到路面流动巡逻执勤的第一线。要合理布置警力,交通要道可设固定的执勤岗,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夜间公路巡逻控制。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上路巡逻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下决心尽快解决巡逻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解决执勤民警的实际困难。
三、 坚持依法严格管理,保证撤站后交通运输更加畅通和安全。要教育广大交通民警在上路巡逻执勤中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无牌、无证行驶、强行超车、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章行为,要坚决纠正,照章处罚。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要增加巡逻密度和检查范围,必要时可设立定时执勤岗。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务必沟通沿线友邻地区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堵截,严肃处理。
以上请报告政府。撤站后的工作情况请于8月底以前报部。
199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