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5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武警、边防、消防部队的少数人,为牟取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参与走私活动的情况严重,有的身着公安、武警制服,用公安、武警车辆护送走私进口汽车和其他物资;有的动用警力,携带武器,引带、接应、护送走私货轮;还有的给走私分子提供假工作证和警服、介绍信等。如1992年7月至1993年3月,武警广西梧州地区消防支队陈俊广等3名支队领导亲自出马,先后8次率领10名官兵为其他单位代购或护送拼装进口走私汽车9辆,牟利8万余元。广西区公安厅已就此事向全区公安机关通报,严禁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对有关当事人,区公安厅已责成梧州地区公安处尽快做出严肃处理。1993年3月12日,广东省廉江县龙头沙边防派出所所长黄水生等7名干警,为了捞取3万元的好处费,竟身着制服,携带武器,为载有24辆轿车、50套空调机的越南籍走私货轮接应、护航,被广西北海市海关和广西边防海警支队截获。广江省边防局已决定对所长黄水生依法严肃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还把参与走私活动作为解决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一条“经验”加以宣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毁了一批干警,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公安干警参与走私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充分认识公安机关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要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严格队伍管理理。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制止,防止蔓延。要教育干警模范地遵守国以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地与走私活动作斗争。对有的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分派创收指标,指派公安机关参与走私活动的,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部。
二、 要认真查处参与走私活动的案件。参与走私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执法犯法,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对内外勾结,执法犯法的走私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重大案件应当随即逐级上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不拖不压,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对于纵容、支持参与走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从严惩处;对查处不力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要派人督查;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适时内部通报;对一些在群众中已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可有选择地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处理结果,以挽回影响,取信于民。
三、 严格公安、武警汽车牌照、证件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武警汽车牌照、证件的配发范围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对不该配发的公安、武警汽车牌照,坚决收缴;对私自将公安、武警车辆和汽车牌照证件借给无关单位或不法分子尚未造成后果的,要批评教育;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检查清理情况,请于8月底以前报告公安部。
199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