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2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决定,原由刑侦局负责指导的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自1992年1月起,划归法制司负责。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国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的政策、法律问题;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劳动教养的疑难案件,协调与司法劳教部门的关系;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健全审批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这一手段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从即日起,各地有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请求、报告和各项统计资料等,报公安部法制司。
199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