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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5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公复字〔2015〕1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的请示》(苏公通〔2015〕8号)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


二、 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


三、 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


四、 实验室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机构和人员均应当在公安或司法机关核准登记,同时其机构登记开展的鉴定项目应当包括对人体生物样本(如尿液、血液、唾液、毛发或其它体液中至少一种)中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对特定目标物甲基苯丙胺进行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或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已获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公安部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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