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84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设立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87)公〈政治〉字56号)精神,全国公安机关陆续建立了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以下简称制证中心、所)127家,其中公安厅、局设立制证中心31家,地、市公安局设立制证所96家。十多年来,制证中心、所累计制作证件114亿个,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给公安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要求公安部从2001年开始逐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新研制的证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制证效率将大大提高。鉴于二代证的制证设备投资很大,建所过多会增加地方财政和群众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和集中统一管理。为此,公安部决定压减居民身份证制作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保留制证中心,压减制证所。保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的制证中心,全国共设31家制证中心,隶属于治安、户政部门管理,制证中心主任,可由治安、户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兼任,也可按正、副处级配备。地、市公安局设立的制证所按需要压减,其中,河北、江苏、安徽、湖南、广东人口总数在6000万以上的省可以选择保留1家制证所;山东、河南、四川人口在8000万以上的省可以选择保留2家制证所。保留的制证所将作为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下设的技术制证单位,接受制证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省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的管理。除保留的制证所外,地、市公安局设立的制证所,应在停止制作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时予以裁减。
二、 制证所的保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厅、局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分布和承担制证任务的条件,按照需求与设置相符、布局合理,既要有利于制证业务,又有利于节省人力、财力、物力的原则,研究选定保留的制证所。被保留制证所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时间,统筹安排好压减制证所的工作,既要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又要确保尚未开展换发二代证地方的群众能够按时领到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三、 妥善做好被压减制证所的善后工作。压减制证所将涉及到千余名工作人员的安置问题,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持续时间较长,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压减工作实施方案,妥善做好被压减制证所工作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在职民警可以在治安、户政部门调剂安排,技术人员和工人可在组织培训后,安排从事证件信息采集、人口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