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铁道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公安〔1993〕11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文件)中关于“合资建设的铁路要服从国家的统一的路网布局,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合资铁路治安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合资修建的铁路干线和重要支线,凡由国家铁路行使管理或被委托业务上代管的,其公安工作均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
二、 合资铁路建立公安机构必须根据铁道、公安两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设立公安处由公安、铁道两部批准;设立公安分处、段,由铁道部批准,报公安部备案。
三、 合资铁路的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与国家铁路公安机关相同。
四、 合资铁路的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合资铁路和上级铁路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公安业务工作以所属上级铁路公安机关领导为主。
五、 合资铁路公安机关的名称按其派驻的铁路公安局序列命名,不能冠以合资铁路的名称。
六、 合资铁路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审批和任免,应按铁道部干部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其所在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征得上级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后审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合资铁路公安处自行管理审批。
七、 合资铁路公安经费由合资铁路承担。
八、 合资铁路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包括武器装备、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应按铁道、公安两部统一规定的装备标准执行,装备经费由合资铁路负责支付。
九、 对合资铁路公安机关审理案犯诉讼的移交、处理,根据公安和检察院、法院的有关规定,移送当地检、法部门依法办理。
本通知由铁道部和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199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