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公安部关于对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信安〔2005〕6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请示》(苏公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应具有实名登记功能。


二、 对正在筹建的、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网吧,公安机关不得向其发放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对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经营中的网吧,应当依据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予以处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