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信安〔2005〕6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请示》(苏公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应具有实名登记功能。
二、 对正在筹建的、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网吧,公安机关不得向其发放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对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经营中的网吧,应当依据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