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7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公[治]字69号
施行日期1987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公共交通司乘人员被殴打的案件屡有发生。据全国总工会和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天津、沈阳、西安等十一个城市一九八六年共发生司乘人员被无故殴打案件三千五百多起。今年五月以来,北京市发生殴打伤害司乘人员案件九十一起,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四十,被伤害的司乘人员达百余人。今年一至三月中旬,沈阳市发生殴打电车司乘人员案件三十六起,调戏女乘务员十三起。最为严重的是,沈阳市电车乘务员王謦、西安市公共汽车司机朱春善、合肥市公共汽车乘务员陆忠被歹徒伤害致死。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为了维护公共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司乘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公安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积极支持公共交通司乘人员的工作。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和车站秩序混乱的,要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顿,切实维护好公共交通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 对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违法分子,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不能以罚款代替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可请政府出面,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公开处理,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
三、 对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殴打、伤害乘客的,也应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