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信安〔2005〕168号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对网吧进行有关行政处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请示》(公信安[2005]13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