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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部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9〕8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五个一”工作,即“一路”-高速公路、“一车”-营运客车、 “一超”-超速行驶、“一患”-道路安全隐患、“一带”-安全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要把高速公路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严查容易引发事故的超速行驶、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提醒驾驶人降低车速、安全驾驶。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做到快出警、快施救、快处置、快疏通。事故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设施,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要与交通运输、卫生、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密切合作,建立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二、 严格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

要依靠地方政府,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完善长途客运班线沿线驾驶人休息和轮换制度;提高营运客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带有行驶记录仪功能GPS装置的安装率和使用率;坚持三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营运客车通行的措施,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客运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客运企业调整营运线路或时间。对超员营运客车所属客运企业两年以内有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要对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处罚。客运车辆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一律强制休息,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 严查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要针对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合理设置流动测速点,依法处罚超速行驶的违法驾驶人,最大限度减少超速行驶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转递。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国省道限速标志进行排查,科学合理设置限速标志。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全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位置,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调整。


四、 深入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道路,并将排查标准向社会公布,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排查道路安全隐患。要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的力量,加大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找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和措施,及时向政府报告。要建议政府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落实治理经费,及时评估隐患治理成效,推动各部门共同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五、 提高安全带的使用率

民警开展执勤执法工作时,要把提示车辆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使用“为了您的安全,请系好安全带”规范用语,提醒车辆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要积极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收费的同时开展使用安全带的提示。要利用车辆管理所、交通事故处理窗口、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宣传阵地以及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安全带的使用常识,宣讲不使用安全带的危害。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及时帮助基层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总队要随时掌握本地工作及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我局上报当月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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