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建设部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由于部分公园、风景区的安全设施简陋,安全制度不落实,致使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影响。为搞好公园、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为广大中外游客创造一个安全的游览环境,请各地切实作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观念,切实加强领导,把游览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以多种有效的方式,对职工进行深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醒广大中外游客自觉维护公园、风景区的公共秩序,提倡安全、文明游览。
二、 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各地公安、城建部门要尽快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公园、风景区的各项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桥梁、涵洞、缆车、索道、游艺设施、险峻路段等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认真检测,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设施要立即进行维修,消除隐患;一时不能维修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对游览区内的各类车、船等交通工具、游乐设备,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机件设置完好,安全应急装置有效,要加强游览区的交通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重大交通、火灾事故。结合安全大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协助主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做到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 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当前旅游地区的治安形势,针对游客流动性大、成份复杂、人地生疏、容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的特点,加强公开巡逻和便衣值勤,健全报警网络,提高发现、查处案件的能力。要针对偷盗扒窃、卖淫嫖娼、流氓滋扰、打架斗殴、讹诈乞讨、强买强卖等突出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 搞好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在公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报请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场地的容量,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严禁超员售票;对场地内的通道、阶梯、桥梁、出入口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组织疏导群众;要组织机动力量,防止和及时妥善处置踩死踩伤人、坍塌、火灾等事故。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危害群众安全的活动,要一律停办。
五、 加强对公园、风景区安全工作的领导,充实安全防范力量。 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园、风景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充实安全防范力量,并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改善公安分局、派出所的通讯、交通等装备条件。一些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的公园、风景区,可以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
六、 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园、风景区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由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