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容人员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1993年7月20日)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性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