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交通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发8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针对公路交通线上的治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使多数公路干线和长途客运汽车站的治安秩序保持了基本的稳定。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公路线和长途客运车上,刑事犯罪活动仍很猖獗,治安秩序相当混乱。突出的问题,一是拦车抢劫恶性案件增多。已由过去在偏僻公路上作案发展到省区公路干线上作案。犯罪分子多结成团伙,手持凶器,明火执仗地拦车行抢,甚至杀人越货……二是扒窃犯罪极其猖獗,旅客反映强烈……三是盗窃、哄抢运输物资的案件屡有发生,经济损失严重……四是在公路干线和客车上设赌骗取旅客财物的案件大量增加。有的犯罪分子还进行流氓滋事,对制止他们不法行为的人大打出手,甚至动刀子捅人。
公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动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又是综合反映一个地区治安状况的重要“窗口”。公路交通治安和社会治安关系密切,公路交通治安的好与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关系极大。因此,整顿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对维护好全国的治安局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搞好公路交通治安的重要性,立即组织广大干警和职工,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当前部分公路治安秩序混乱的状况。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 积极组织开展打击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这次专项斗争,应纳入即将在全国开展的集中打击流窜犯罪统一行动部署中,根据公路交通治安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在公路干线、汽车站、客货车上进行抢劫、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及赌博团伙的首要分子,哄抢运输物资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公路交通公安机关和沿线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刑侦、治安、保卫、交通、武警等各警种实行整体作战,把犯罪活动和治安问题突出的路段、车站、客车作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和物力进行有成效的打击和治理。
二、 加强侦察破案,及时打击犯罪活动。对公路交通线上发生的危害客货运输安全和破坏公路设施的案件,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地方公安机关归口管理。一般案件可由所在地公路交通公安处、派出所(含公安科)负责查破,重大、特大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侦破,并充分发挥交通公安部门的积极作用。对于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大案要案和多发案,要及时组织力量,抓紧侦破,严厉打击“路贼”、“路霸”。对群众上门报案,各地公安机关和交通公安部门都要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处理,坚决克服公路交通线上存在的报案无门、破案无主的现象。
三、 加强经常性治安管理,大力整顿公路交通治安秩序。要在地方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领导下,公路交通公安部门积极参加,对问题多,秩序混乱的车站、客车迅速进行全面整顿,坚决查处各种违法活动。对重点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要派警力上车协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点路段和沿线的重点村镇设立治安执勤室,昼夜值勤,负责维护本路段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地方公安机关要从总体作战出发,把维护辖区公路沿线的治安纳入工作范围,在开展区域性整治工作时,进行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地区与地区之间,路段与路段之间,要建立区域协作制度,互通情况,协同作战。要坚持打击、防范、管理、建设相结合,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堵塞漏洞,巩固打击和治理取得的成果。
四、 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整顿公路治安的工作,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在治安问题突出区段的长途客车上,可视情增加司售人员或治安力量,要动员教育广大司售人员提高警惕,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同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共同维护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五、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将公路交通治安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发布 通告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公路沿线地区的广大群众,要深入进行爱路、护路教育,严禁盗窃、哄抢运输物资。选择破坏公路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鼓舞群众,号召群众积极进行检举揭发,维护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