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航各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发展迅速,机场改建、扩建任务繁重,机场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日益增多,流动从业人员大幅度上升,暂住人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机场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确保民航空地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范围内的暂住人口,经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后,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民航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管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二、 凡民航机场范围内暂住人口的审查登记、日常管理以及《暂住证》的核发,由民航公安机关代为实施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后,交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保管使用,加盖民航公安机关专用印章。
三、 为准确掌握和分析暂住人口情况,受委托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要将暂住人口统计数据按月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民航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