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1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入出境管理,方便港澳同胞偕儿童来往内地,提高口岸电脑验证速度,减少排队候检时间,经我部同意,广东省公安厅对现行《港澳同胞回乡证(儿童专用)》(以下简称儿童回乡证)的设计、制作和管理办法作一些改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印制新版本儿童回乡证,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开始使用。新版儿童回乡证将现行硬卡片改为小本式证件,维持原封面式样,有效期仍为三年,共二十四页。第二页相片上方加贴反映证件号码的条纹码,全页塑封并加盖钢印;第三页为持证人的基本情况;第四页是签发机关、签发人及签发日期;第五、六页为加签;第七页至二十二页为查验页,每页供入出境使用两次,总计可供入出境使用三十二次;第二十三、二十四页为备注页。
二、 半周岁以下港澳儿童领取新版儿童回乡证的半年后,须将近照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申办加贴新近照片手续。广东省公安厅将在加签页内加贴新近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广东省公安厅钢印;加贴照片日期处盖广东省公安厅公章。内地其他公安机关不办理加贴照片手续。
三、 持用新版儿童回乡证的儿童应随监护人入出境,并须填写《入境卡》和《出境卡》(公布免填卡的口岸免填),由边防检查站在儿童回乡证的查验页的入境、出境栏内加盖入境、出境验讫章后放行。取消在监护人的证件上做偕行儿童入境加注手续。如海关需对所带物品登记,可在证件查验页记事栏登记。
四、 原版卡片式儿童回乡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用卡片式儿童回乡证入出境的,仍按原来规定进行偕行登记。现将儿童专用《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样本本附后并请通知所属的各边防检查站。
199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