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3.04.23
【实施日期】 2013.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信春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012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4月开始启动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完成了法律清理、督促指导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在部署2011年立法工作时,常委会明确提出在完成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多年来,司法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断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通过司法解释集中清理,解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意义重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011年上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建国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并与“两院”在工作层面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就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2011年7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专题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会议形成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集中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了清理工作的对象,提出了集中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对开展集中清理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部署,精心组织,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规程。清理工作按照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发布时期,分为1949年至1979年底、1980年至1997年6月30日、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底三个时段进行。对每个时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先进行收集、梳理,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逐件提出拟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
在清理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认真沟通协调。“两院”将每个阶段的清理情况书面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力量,根据立法原意,对每一件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都作认真研究。对于在集中清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界定问题等,积极与“两院”沟通协商,形成共识,有序推进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整理了过去几年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提供给“两院”有关工作部门作为工作参考。
为保证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按期完成, 2011年10月和2012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座谈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对清理工作的期限、拟修改的司法解释的处理、清理结果的公布方式等问题达成共识,共同落实。
二、关于集中清理工作的成果
经将近两年的认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5日,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按照集中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经研究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 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715件,修改的有 132件,保留的有75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经研究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452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102件,修改的有55件,保留的有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对于确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废止决定:一是2012年8月,“两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第一批废止决定,共废止15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 2013年1月,“两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第二批废止决定,共废止5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是2013年4月,“两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第三批废止决定,共废止96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于确定需要修改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院”提出,这部分文件的修改工作,相当于重新制定司法解释,需要经过立项、论证、审(检)委会讨论等程序,需要有个过程。“两院”都表示,将抓紧对这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开展修改工作。从总体上看,经过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清理工作成效显著。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三、做好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续工作
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艰巨复杂,工作成果显著,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意义重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做好清理的相关后续工作。
一是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于确定需要修改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抓紧启动修改工作程序,并在2014年年底以前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法律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
三是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更加注重对现行法律的修改。法律修改后,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对已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要在总结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随时清理、专项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指导审判、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是建国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清理工作,废止了一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达到了清理工作的预期目标,也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