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组成人员
主 任: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三、 其他事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同志兼任秘书长。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