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57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授警衔工作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1992年12月1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警衔办公室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现将有关评授警衔工作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1992年6月30日前年龄满60岁,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可继续工作,但均不评授警衔。
二、 根据1992年9月25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的精神,担任处级(含副处级)职务的女人民警察,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延长到60周岁的,可以评授警衔。但在1992年9月25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评授警衔。
199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