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群众性治安联防队始于六十年代初期,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全国各地普遍发展起来。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支队伍又有了新的发展。他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活跃在城乡居(村)民区的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通过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政府依法管理治安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群众性的治安联防和治保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国家给公安机关增加了一些编制,但是警力不足的状况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人财物流动量急剧增加,以及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项管理和措施都有很多漏洞,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某些方面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突出的情况下,现有警力与客观斗争需要很不适应。但是在短时间内,由国家大量增加警力和用于公安工作的财力是不可能的。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有助于缓解这方面的矛盾。
组织群众性的治安防范队伍,是我国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群防群治的优势。许多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定或政府文件等形式,对治安联防工作的任务、性质、组织原则、工作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最近李鹏总理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讲话中也给予充分肯定,指出:“为了搞好治安,城市建立一些治安联防队、治保会等,形成群众性自防体系,有关单位要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为了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我们建议:
一、 坚持贯彻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针,形成群众性的自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安联防和治保会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二、 完善治安联防的立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治安联防工作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治安联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也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于明年适当时候制定全国性的治安联防法规,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公安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