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消〔2001〕25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轻型钢质气瓶陆续发生了几起爆炸事故,严重危害了消防战斗员的人身安全。鉴于目前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替代产品复合气瓶(包括国内、外产品)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公安部决定,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加快复合气瓶的替代进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见附件)要立即淘汰;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对重型钢质气瓶,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
三、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负责淘汰气瓶的清点、排气、封存;生产单位负责回收、报废。严禁淘汰的气瓶重新流人市场。
附件: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