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5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通字[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
为切实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从优待警”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 保险对象。全国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二、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满后以一年为期继续投保。
三、 保险金标准。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等政策规定,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发放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四、 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以支定缴”的原则确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保险费支付办法由公安部商财政部及有关保险机构另行规定。
五、 承保方式。公安部与保险机构统一签订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与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承办保险金申请及发放等工作,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六、 本通知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公安部
财政部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