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100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全面推动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工作,尽快改变目前已应用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版本过多,录入项目和标准不统一,难以实施信息共享的状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系统基本功能和系统用户管理等予以了规范,为全面推广应用系统软件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保障。现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标准》。公安工作信息化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关键,它对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战斗力,增强控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作为公安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部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人员的查控能力,大大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效率。《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具有强制性,是公安机关实现系统联网,解决信息共享问题,从而全面促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在公安工作信息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金盾工程”对公安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公安机关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步完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第一阶段为从现在起到2000年年底,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以及地处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城市推广应用;第二阶段自2001年初至当年年底,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级市和地处交通枢纽的城市推广应用;第三阶段自2002年初至当年年底,在其他地级城市和地区、有条件的县(县级市)以及大中城市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推广应用。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在系统建设和应用中,治安、外管、计通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避免多头管理,减轻旅馆的工作压力和经济负担。
三、 规范应用的系统软件。各地开发、应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符合《标准》。其中新开发的系统软件要经过六个月以上时间的试运行后,由应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用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确认后报公安部。近年来各地已经使用的系统软件,当地公安机关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标准》进行修改, 于2000年3月底前,将修改结果报部。公安部将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检测和评估的系统软件,将作为推广应用软件予以公布。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