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1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商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对无法立即遣送处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以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为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处理有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案件,公安部决定对外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授权本省、自治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审批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即,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位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由本级公安机关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同一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
(二)违法嫌疑人60周岁以上的;
(三)违法嫌疑人16周岁以下的;
(四)违法嫌疑人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的;
(五)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六)其他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的。
三、 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不做调整,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四、 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后,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地(市)级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明确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市)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程序,依法文明办案,加强请示报告,确保办案质量。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