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户政〔1998〕07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户政处:
你处《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抱养子女等落户是否占农转非指标的请示》(新公九[1998]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公民依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户问题,由收养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户口登记机关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农转非指标的限制。
此外,其他被收养人的落户问题,仍按照《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