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
据一些省、市反映,今年以来,有些麻风病患者成批结队在社会上流动,并持有当地麻风病院开具的证明信,向沿途民政部门索取救济补助费。若不如愿,就与民政部门的接待人员纠缠不休,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据调查,到各地民政部门索取救济补助费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麻风病人,有的是在社会上到处流窜的闲散人员,也有少数麻风病治愈留有畸残者,所持的介绍信也是伪造的。他们利用人们害怕麻风病的恐惧心理,到民政、粮食等部门骗取钱粮。
为了加强麻风病人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都不得给住麻风病院、村的患者出具外出证明信件。确需转治疗者必须由该专业机构派员护送,不得让病人持信自往。要切实加强对住院、村病人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教育。
二、 对于到民政部门来访的麻风病患者,接待人员要以科学的态度,热情接待并对来访者详细登记,同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派麻风防治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检查,若发现麻风症患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
三、 对于来访者中有伪造证件,冒充麻风病人,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等违法行为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
四、 在来访者中,确系麻风病治愈而留有畸残者,查清情况后,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所需费用在地方有关经费中解决。
五、 在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民政、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冒充麻风病人扰乱社会治安的流窜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