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公保字49号
施行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在深化企业改革中,一些地方伤害企业领导人的案件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企业领导人的人身安全,妨碍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影响社会安定。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种矛盾将更加集中在企业领导人身上,因此,公安机关在依法保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查究违法行为的工作中,要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和要求,与企业保卫部门一起把保护企业领导人人身安全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列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企业保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掌握本企业内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好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一旦发现有侵害企业领导人的苗头,要及时向企业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配合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极少数有迹象表明可能伤害企业领导的人,要严密控制,并通报嫌疑人所在地和企业领导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内外配合,加强防范。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护厂队员或治安积极分子值班巡逻,做好对企业领导人的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疏通信息渠道,指导、协助企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发生扰乱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威胁企业领导人以及他们家属人身安全等问题时,要迅速派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对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处理的,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办,依法处理;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或者不宜由公安机关出面处理的,要报告上级和通报有关部门。
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