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利用车辆年检、办理入户登记及发号牌之机,强制要求在机动车上安装防盗锁、防盗报警器、前照灯自动变光器等装置,还有的地方对驾驶员强制进行驾驶适应性检测。这些都是利用职权为企业推销产品,强制安装器材、设备的错误行为。为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 强制安装法定以外的汽车防盗及其他安全装置是一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必须纠正。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把制止强制安装汽车防盗及其他安全装置的行为,落到实处。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推销、安装所属企业的产品。
二、 车辆年检和核发牌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严禁附加其他手续、条件和各种搭车收费。特别是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要坚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执行,切实防止由此引起的各种问题。
三、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预防车辆被盗,将安装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作为车辆保险的条件,公安机关应予支持。但不能将保险公司的这种企业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相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作为车辆年检、核发牌照的条件。
四、 社会上一些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发研究一些车辆安全装置属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不应干预,更不准插手经营活动,以行政手段推销产品。对一些新的技术手段的应用,只能通过宣传,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使用,不得强制推广。
五、 各级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盗窃机动车犯罪和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应积极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宣传推荐一些安全性能良好、技术可靠的防盗及其他安全装置。要选择一些典型事例,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安装这些装置的效果,使群众自觉购买。
以上通知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县一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