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5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16〕5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 国务院任命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正、副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的部长助理(主任助理、行长助理、局长助理、主席助理)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 宪法宣誓。
由国务院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 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 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宪法宣誓仪式,由国务院总理或受总理委托的副总理、国务委员监誓,由国务院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 宣誓人进行 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国务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 已参加过 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 宪法宣誓。
九、 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司、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 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 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 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宪法宣誓,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具体组织。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
十一、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