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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6〕5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一警多能,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决定在市、县公安机关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在辖区内公路上的治安和交通管理问题实行统一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市、县公安交警支队、大队改建,两块牌子一支队伍。地级市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队”。原有的交通管理职责、任务不减,在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上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交管部门的关系不变,在预防、处置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上接受同级刑侦、治安管理等部门的指导。


二、 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

(四)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查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六)接受公民报警;

(七)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的人员;

(八)公安部规定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当场盘问和检查、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权力。


三、 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处理。对案情简单或者情节轻微或者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应连同《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移交给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视情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对在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恶性灾害事故,公路巡逻民警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公路巡逻民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 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的领导和管理,并根据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原则和公路巡逻民警队职责、任务的要求,调剂出适当编制和人员充实公路巡逻民警队,特别要充实刑侦、治安业务骨干,加强对现有交通民警刑侦、治安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公路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给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对新组建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向当地财政申请组建经费。以后日常的经费和装备,纳入正常经费渠道。刑侦、治安管理等部门在业务方面要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给予指导。

各地可以在今年内先选择几条治安状况不好的公路,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就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设置、警种配合以及公路巡逻民警队执法、勤务、装备等事项制订具体规定。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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