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2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199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