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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2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199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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