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办〔1993〕4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公安局档案处:
你处1993年3月2日《关于行政诉讼应诉文件材料如何归档的请示》收悉。同意关于公安行政诉讼文件材料作为公安业务档案一类单独归档存放的意见。其档案材料,包括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件,由应诉单位一并立卷归档,这样既便于保管统计,又便于总结行政诉讼中的经验教训。
此复
199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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