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各地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也暂停了释放。经研究,对这些人的释放与否,要具体分析,大多数罪行较轻、刑期很短、放回社会后危险性不大的,特别是过失犯罪的,刑满后可以依法按期释放,释放手续按过去的规定办理。对少数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放回后对社会可能有危害、群众有意见的,暂不释放。对于重新犯罪的,按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