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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公安部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76号〕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去年以来,国外普遍采用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测技术和产品进入我国。这一产品的特点是,集成了大量的“黑客”攻击手段和已经公开的操作系统弱点,通过远程或本地对基于ICP/IP协议、UNIX操作系统的信息网络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弱点和漏洞。但该产品一旦被滥用,就有可能成为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甚至被国外敌对势力直接用来窃取我国政治、经济情报,破坏重要部门的信息系统,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对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销售、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目前,国内同类技术的研究开发已经完成,并实现了产品化。国外企业也在为其产品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大力进行宣传活动。鉴于现阶段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落后、措施薄弱,同时对这类产品需求迫切的实际情况,对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采取"明确使用范围、限制产品销售、加强控制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只限于单位购买使用。用户单位应当购买、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二、 党政机关和银行、证券、电力、电信、铁路和民航等部门的开放式信息网络系统原则上不要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三、 用户单位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时,要持有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购买;投入使用后,应当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 领取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制作产品的使用授权(License),配置、管理IP地址以及产品的维护、更新,并接受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监督。


五、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向其法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填写《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用户赠送以及通过捆绑或系统集成方式销售。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确保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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