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公消发字第116号
施行日期1988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轻工业部设计院:
你院(88)轻设总师字第33号文收悉。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般要求,结合你院设计的制浆造纸等行业高层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试行《关于制浆造纸等行业某些高层厂房的消防给水做法》的几项规定。特此函复。
公安部消防局
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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